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第一项);营业用房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
2、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与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的计算机(《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不少于30万元注册资本(《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4、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5、有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的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关于委托行使旅行社审批职能的通知》)。
6、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证明文件。(《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1、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质量保证金应当增存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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