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司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能够代表公司行为。但实际上,公司“人章分离”的情形并不罕见,即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不同,一旦双方不合,很有可能导致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存在冲突,进而影响公司对外行为的效力,这也是实务中公司行为效力纠纷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公章共管或托管情形下,最容易导致“人章分离”的情形出现。在出现此种情形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索回公章。
但为了快速实现“人章合一”,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章遗失”为由补刻公章并重新在公安部门申请备案,以避开漫长的诉讼期。但此种方式蕴藏着巨大风险,笔者最近承办的一起案件,便是公司公章在共管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章遗失”为由补刻公章并重新在公安部门申请备案,最终由于“公章并未遗失,申办印章备案事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已经备案的公章被撤销备案。本文拟就虚构公章遗失事实重新补刻公章并备案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公司经营治理者提供参考。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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