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所以,公司注销以后,必须将印章全部交回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不能自行销毁印章。
公安机关会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统一予以销毁。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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