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信息网
loading
免费发布信息
·广州 [切换]
    信息分类

      企业及时自查!优惠政策提醒!一个到今年年底,一个到明年年底!

      2021-12-27 16:33:16发布,长期有效,559浏览
    • 置顶
    • 定时刷新  |
    • 收藏  |
    • 举报  |
    • 区域:增城 荔城
      • 联系人:何小姐 广东省广州市
      • 电话:189****0865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 114黄页信息网提醒您:本站仅作为便民信息搬运工,请自行分辨信息真假,联系前请仔细阅读《谨防诈骗须知
    • 信息详情
    提醒:小规模纳税人这2个优惠,一个到今年年底,一个到明年年底,大家一定要区分清楚!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重要提醒】 转发本信息给好友或分享到朋友圈,被转发超过20次,信息将自动置顶一周

    114黄页信息网公众号

    首发网址:https://gz.114biao.com/gongsizhuce/522330.html
    查看全部广州公司注册信息
    发布一条广州公司注册信息
    • 相关图片

    企业及时自查!优惠政策提醒!一个到今年年底,一个到明年年底!

    • 您可能感兴趣
    • 广州新发布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

    信箱:1420372764@qq.com

    举报电话:13276611120

    江苏互联网有害信息举报信箱

    ju12377@jschina.com.cn

    举报电话:12377

    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信箱:1420372764@qq.com

    举报电话:02566116616

    132766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