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通过两个案例跟大家聊聊,为什么“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1.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案例①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72号】
争议焦点:
“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案例②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争议焦点: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
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看完两个案例讲解,现在该明白“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了吧。
签署合同不可大意,合同签字盖章的注意事项可不少。
1. 合同的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递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2.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3.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4. 另外,签字时最好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空白处签字,同时,建议选用蓝黑色墨水,易于分辨是否是原件。
说到合同、盖章相关事项,不由得想要跟大家聊几句关于企业印章、合同管理的问题。
企业印章和合同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管理不慎,还会导致企业承担法律风险。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114黄页信息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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